公司不發工資條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一張工資單給勞動者,并要求勞動者簽字确認。
員工對于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等。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币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币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将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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