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适用于下列範圍: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财産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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