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财稅〔2017〕43号)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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