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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