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分為訴前調解和訴中調解。
訴前調解的期限并無法律規定,實踐中一般需要一個月的時間;訴中調解的時間應當在審限之内。
簡易程序審限三個月,普通程序審限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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