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補充合同的效力問題,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1、如果主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主合同及補充協議均有效;
2、主合同尚未生效,補充協議内容可獨立履行的,補充協議有效;
3、不能獨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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