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一緻達成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受法律保護。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财産分割等問題一經雙方合意,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特别是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财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财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财産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綜上分析,應先向人民法院起訴,确認協議内容。法院判決對方仍不履行的,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如果離婚協議本身就是通過法院調解确定,且法院調解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依據民事調解書要求執行部門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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