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産保全費用,根據法律規定,訴前财産保全和訴訟中财産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财産保全費用的計算方式是:财産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産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财産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将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财産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财産或者争議的标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财産數額按照下列标準交納:财産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産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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