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學校和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殘疾人須持《殘疾證》),因殘疾喪失運動能力或因嚴重傷、病,長期免修體育課的考生,可申請免考。其升學體育考試的分數,按滿分45分計入升學總分。
二是平時能參加體育活動,但由于突發生理疾病或意外傷害等原因,一周内确不能參加考試的考生,也可申請免考。其升學體育考試的分數,按升學考試總分15分的60%(即9分)連同學校的過程管理考核得分相加,計入升學總分。往屆、外地回青此類免考學生,其體育成績按升學考試滿分45分的60%(即27分)計入升學總分。
三是過于肥胖或患有心血管病等不宜長跑的學生,可由學校和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申請辦理單項免試。經批準後,該項成績按照60%計算,記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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