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有困難的經濟幫助、财産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2、協議的内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者,不予辦理。
4、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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