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監護關系,要回孩子的監護權。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31條,對監護人的确定有争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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