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4條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将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通常采用的欺騙手段概括為如下幾種: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财産後逃匿的。
(五)、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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