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校級學生社團組織,必須經學校團委審核、批準;學生社團幹部,必須由所在學生社團民主選舉産生,經校團委審核、批準;學生社團幹部需是政治上積極上進,學習成績優良,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工作認真負責;學生社團宣傳物、主辦的刊物、刊印的專集、組織的講座必須按照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稿件一律需先交校團委審核通過後方可制作和傳播;學生社團如與校外社團聯合開展工作,或需在校外進行活動,需報學校團委批準;第七條、學生社團應當在每個學期初根據學校團委工作計劃,結合學生社團特點,拟定工作計劃,交校團委批準後,按照計劃開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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