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房産公證一般應當由房産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房産公證書的内容如下:
1、公證名稱;
2、自然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碼,可以根據公證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聯系方式等情況;
3、公證事項;
4、公證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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