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期間不可以打電話,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在押人犯不可以與外界通電話,經過批準可以同近親屬通信會見。
根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内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第三十五條,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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