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産公證是永遠有效的。我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十八條第一款,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一)一方的婚前财産;公證一經作出,沒有被依法撤銷的,一直有效。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的個人财産無論結婚幾年都不會變成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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