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公司造成損失,需要賠償的方式有:
【法律依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則按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可以看出,若員工本人原因,也就是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那麼公司是可以向員工索賠經濟損失的。并且,上述法律規定的是雙重标準,一是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二是扣除後的剩餘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而作為企業,公司也應知曉經營過程中風險與利益共存。管理上要科學有效制度化,在諸如催讨貨款的經營行為中,資金流轉應通過銀行轉賬等安全的方式,現金流轉要兩人以上并落實具體案情措施。發生事故,經濟受損,即便主要過錯在員工,企業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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