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範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财産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财産作出約定。
3、約定的内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财産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
4、約定的方式。夫妻财産約定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5、約定的優先力。
6、約定的約束力。
(1)對當事人的約束。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内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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