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可以退掉,如因買方的原因導緻買賣合同不成立或者中止的,原則上買方無權收回定金,除非賣方同意;如因賣方的原因導緻合同不成立或者中止的,原則上賣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給買方,除非買方不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産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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