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奶奶具有監護權,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就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來擔任監護人,而且排在第一順位。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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