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債權轉股權的情形包括:1、合同之債。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産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3、公司破産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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