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幹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緻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确定的财産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财産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緻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産,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緻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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