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的要件是指作為有效婚姻必須具備的條件,否則婚姻便會因為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或者可撤銷。
(一)實質要件:
1、必須是異性男女,我國不承認同性婚姻。
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
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的不得低于22周歲、女的不得低于20周歲。
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
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确立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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