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口頭辭職時沒有法律效力的。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無需用人單位批準。
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未支付的,可以采取以下辦法: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标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賬單;身份證複印件(1份)。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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