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争議案件經過勞動仲裁,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後,法院是否可以适用簡易程序審理,需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隻有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的簡單的,才可以适用簡易程序。但是到審理法院審判程序的勞動案件,一般都是争議比較大的案件,所以,一般不會适用簡易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适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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