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一般情況下為一年。就是小孩子一周歲時止。如果是嬰兒身體特别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适當延長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可延長一至二個月。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