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婚姻法的規定,新生兒處于哺乳期内,在哺乳期内離婚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
離婚時确定子女撫養的總原則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離婚時确定子女撫養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歸屬問題的出發點。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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