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後才能使用土地,如果二手房有完整産權的,一般已經全部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如果二手房産權不完整的,需要出售人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才能出售房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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