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1、高空墜物砸壞車輛的,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
2、對此情況需要提示的,砸壞車輛造成一般損失,難以找到侵權人,不适用舉證倒置。隻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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