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發送文書的單位通過公告将文書有關内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1)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衆多;(2)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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