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立案新規定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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