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此時需要向上級檢察院報送不起訴意見書。也就是說,相對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經涉嫌犯罪,隻是因為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将訴訟環節終結在檢察院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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