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起到以下作用:
1、選聘、續聘物業管理公司。
2、監督、審核各項經費的支出。
3、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溝通的橋梁。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内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
縣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
但是,隻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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