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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趙超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随着我國城鎮化發展,大量集體土地被征收,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新《土地管理法》對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進行了規定。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将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本文将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情況進行介紹。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發展】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直接影響了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以土地換社保的做法,最早在長江三角洲一帶出現,早在1993年浙江省就為失地農民購買保險,變一次性的土地補償為終身保障,此後這一做法已經向其他地區不斷擴散。
近些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先後出台了多個指導性文件。
2004年《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提到應為被征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決定》(國發【2004 】28号)提出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有關要求和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與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 31号)明确指出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确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活有保障為原則,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一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從貨币安置為主,改為社會保障安置為主。二是征地涉及被征地農民安置,沒有實行社會保障的,不得批準征地。三是實行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必須充分重視建立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問題,通過加強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完善社保體系,确保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是征地補償機制改革的重點内容。
2020年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進行明确規定。
【地方出台的具體政策】從地方實踐來看,各地區都針對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和具體情況不同特點進行有益的實踐,例如《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上海市被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管理辦法》、《青島市關于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西安市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的若幹意見》、《南京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天津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重慶市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标準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等,可見近年來随着社會各界對被征地農民問題的關注程度不斷加強,從中央政府到地方都在積極采取措施完善征地補償機制,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
【現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幾種形式】1、基本生活保障模式。主要是參照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單獨設計的一種制度模式,保障水平相對較低。一般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設定為幾個檔次。
2、基本生活保障與社會保險相結合的模式。主要是根據被征地農民的年齡、失地程度以及就業狀況的不同,或對其進行基本生活保障,或将其納入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3、直接納入城鎮社保體系模式。主要是按照“低标準繳費、低标準享受”的養老保險政策,對“農轉非”勞動力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由土地征收單位從征地補償費中直接撥付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
最後在明律師提示廣大被征地農民朋友,各地政府因受制于具體的經濟和社會條件約束存在着不同的社會保障模式。在短期内構建一個普适性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比較困難的,隻能因地制宜,不斷完善具體的實踐模式。所以如果遇到征地問題應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了解您當地具體的征地社會保障政策,以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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