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能正确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根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就證人能否正确表達意志進行審查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鑒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鑒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僞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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