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保全
1、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撤銷權: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财産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它與代位權共同構成債的保全制度;
二.建設工程中的合同分包人
建設工程合同的總承包人或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将一部分承包工作分包給第三人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單式聯運合同的區段承運人
單式聯運合同由托運人與簽約的承運人訂立後,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簽約人與該區段承運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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