諒解書給對方之後,或者拿到公檢法之後就發生效力了。辦案單位有理由認為你已經諒解對方,如果要反悔或者撤回,你要證明寫諒解書不是出自本人真實意願,或者有其他變更的事由。目前我國的法律對諒解書撤回并沒有規定,出具諒解書的人當然可以聲明撤回。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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