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書具有法律效力。我國合同糾紛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确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标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産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産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争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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