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和為該耕地柀征收前3年平均年産值的16倍。
2、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後進行補償。
3、搬遷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築物、個人所有零星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财産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
4、農村移民住房,由移民自主建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會統一規劃宅基地,但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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