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拘留手續後,會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若被批準逮捕,則會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由人民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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