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同的納稅問題,一般情況是合同履行期滿後,有時因違約會産生違約金和賠償金,我國稅法規定,對當事人因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銷售不動産而取得的損失賠償,應按規定并入收入額中依法計算征收流轉稅。但違約金計入應稅收入的前提是履行了合同交易;對于未實際履行合同交易而取得違約金收入,因并不存在應稅行為,由此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則無須計人收入額中計算流轉稅。
對于勞動合同到期後補償款的涉稅問題,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一個文件規定:
(1)如果勞動者獲得的賠償金額是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内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如果超過的,是需要征個人所得稅的。
(2)納稅時要從補償金中扣除五險一金。
(3)破産企業的一次性安置費免除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