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孕婦是沒有監護人存在的,孕婦是屬于有民事能力的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産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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