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通常适用的舉證責任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未履行合同義務這一行為,因為是消極的,所以很難舉證。
因此,我們在庭審過程中,常常是由原被告雙方分别舉證自己是如何履行合同義務的,那麼無法舉證出自己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的這一方,就會被推定為未履行合同義務。
因此,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自己履行己方義務的證據,比如轉賬記錄、收據、收發貨單、催收通知等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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