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建廠房的合法化方式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個人可以因興辦鄉鎮企業申請用地用于建設廠房等建築物,但所選地必須符合有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當地城鎮總體規劃,拟建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當地産業政策。
申請用地必須在國土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必須在規劃部門辦理選址、規劃許可等審批手續,帶項目申請用地還須到發改部門辦理立項相關手續,到環保部門辦理環評審批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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