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主體不同。勞動關系中的主體具有特定性,用人主體必須是具備用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并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雇傭關系的主體範圍較為廣泛,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
其次,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屬于不平等的隸屬關系,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領導等。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雇員相對獨立。
再次,穩定性不同。勞動關系具有長期性、持續性、穩定性,雇傭關系具有臨時性,多是以完成特定事項為目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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