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派出所提出再次申請,公民依法享有更名權,但需要充分的理由。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成年人有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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