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經過二審後,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仍然不服,不得再次提起上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明确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因此,一個刑事案件,經過二審後,該刑事案件即告終結,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就是生效判決,不能再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如果一、二審法院确實在事實認定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錯誤的,隻能夠通過申請再審的方式要求上一級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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