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合同順延如下:
1、根據相關規定,當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者還在醫療期、孕期、産期和哺乳期内,那麼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到醫療期、孕期、産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3、4款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和終止在醫療期、孕期、産期和哺乳期内員工的勞動關系;
3、如用人單位在三期結束後,終止員工的勞動關系,那麼就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和第47條規定,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是單位在維持或者提高原合同的基礎上提出續簽勞動合同,而員工拒絕續簽,那麼用人單位終止其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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