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1997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是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财産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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