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權利有: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内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産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該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隻能在有隸屬關系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并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5、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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